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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壯專欄:柯文哲程序正義的SOP 風傳媒 2015-5-20 台北市長柯文哲表示,做停工決定前有徵詢捷運局長周禮良的意見,經過分析判斷,遠雄不提改善計畫,一直拖下去會更危險。(圖北市府提供20150521) 分析停工決定 柯P:出事要負責的是柯文哲 © 由 風傳媒 提供 聽柯文哲談程序正義,就像聽大鬧天宮的孫悟空夸夸而談守法守紀一樣,都讓人覺得「怪怪的」。 二0一二年九月六日,柯文哲在他的臉書上貼了一篇長文,標題很搶眼「我控訴這國家缺少程序正義」,內容則是痛批監察委員彈劾他的「愛滋器捐誤植案」調查報告。 柯文哲在這篇貼文中,寫了許多「警句」: ──「最讓我心痛的是台灣這國家連程序正義都沒有了……(監委)如此官威肆虐,難怪柯文哲會碰到一連串的台灣奇蹟」 ──「必須要有不責難的文化,事情的始末才能水落石出,制度才能改進」 ──「所謂程序正義,就是依法行事,該做的做,不該做的不要做」 ──「(監委不應)祇需要政治正確,而不必顧慮道德正確或倫理正確」 ──「你以偏見蒐集資料,再以偏見解讀偏見蒐集來的資料,最後自己被偏見淹沒完全看不到真相,還喜孜孜地自以為破獲大案」 ──「要建立一個文明的社會,更要強調程序正義來防止私慾、偏見造成的偏差」 ──「還有一種更可怕的偏見人士,這種人看似清廉,做事勤勞,道德上也找不到大缺點,但是對國家社會的危害更大」 這些警句,句句都是柯文哲作為「程序不正義」受害者的沉痛抗議,仿傚左拉「我控訴」那篇歷史性文獻所下的標題,更讓柯文哲那篇貼文顯得正義凜然。他控訴監委罔顧程序正義,控訴監委濫訴,控訴監委帶著偏見作秀,控訴監委把錯等於罪,控訴監委未諮詢專業即羅織他的罪名。 但曾經被人踩過脖子的人,最懂得踩別人脖子的方法。兩年多前控訴別人程序不正義的柯文哲,現在卻儼然變成程序不正義的加害者,卻不自知。 在他的市府廉政委員會大巨蛋案調查報告中,大巨蛋已被認定是弊案,而馬英九與李述德,則是涉嫌圖利與背信的罪犯。但柯文哲為表示他與廉政會並不同調,所以最近多次強調他一定會堅持程序正義。而他所謂的程序正義的定義是:「所謂程序正義,就是要指控別人,一定要給對方說明機會」。 但給被指控者說明機會,就是程序正義嗎?當然不是。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聽過這句話:「正義不僅要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也就是說,程序正義的目的,雖然是為了追求結果(實質)正義,但若程序不正義,即使結果正義,這樣的正義也等同不正義。 用柯文哲批判監委的話來說,廉政會調查大巨蛋案,即使最後證明此案確屬弊案,市府獲得了結果正義,但廉政會是法定的決策機構嗎?廉政會依法應該在調查後將報名內容與決議,以召開記者會的方式公諸社會嗎?這是廉政會「依法該做」的事嗎? 程序正義之所以不可或缺,乃是為了讓結果正義有正當性;而且「正義先於真實,程序先於權利」,程序正義追求的,不僅是過程,而是價值。但所謂程序價值,絕不祇是給當事人說明機會那麼簡單,其中包括參與,包括公平,以及包括保障個人的人格尊嚴等等,缺一不可。 大巨蛋案即使是弊案,但廉政會調查此案的方法,有顧及程序正義所要求的那些程序價值嗎?當然沒有。如果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柯文哲當年批判監委的那些警句,哪一句不適用於廉政會的大巨蛋案調查報告? 柯文哲很喜歡談SOP,也很愛講程序正義,但事實上從他競選市長開始,他或他的團隊就有一套「柯式程序正義的SOP」,選舉時的老鼠尾事件,就是這套SOP的原型:先放話或先下結論,再讓對手想方設法自證無罪,並且故作公平狀給他們說明機會;即使最後不了了之,或法律與輿論還對手清白,但他的目的已達;連勝文與北市府兩任前市長,都是這套SOP的受害者。 政治可以翻案,也可以清算,但孫悟空式的大鬧天宮,或者蠻牛闖進瓷器店式的治理風格,卻可一不可再,絕不能變成治理常態。尤其是柯文哲曾經以程序不正義的受害者身份,發出過「我控訴」那麼強烈的怒吼,現在權力在手,就絕不應變成被別人控訴的加害者。 再強調一次:所謂程序正義,絕不祇是給被指控的人說明機會而已,程序正義絕沒有那麼簡單;柯文哲祇要重讀一遍他自己兩年多前寫的那篇臉書貼文,就該知道程序正義究竟為何。. *作者王健壯為世新大學客座教授 |
王健壯專欄:柯文哲這顆雞蛋也有裂縫 風傳媒 王健壯 2015年05月12日 06:00 每個雞蛋都有裂縫,柯文哲也不例外。(資料照/楊子磊攝) 後任推翻前任政策,古今中外皆然;但若推翻不經正當法律程序,全憑個人或少數人政治動機為之,這樣的推翻,性質上等同於政治清算。 但政治清算祇出現於封建的、威權的或極權的政治文化中,其目的是政治,而非政策,對象是個人,而非群體。民主國家之所以罕見政治清算,乃是因為選舉才是最大的政治清算,勝選者不會也不應對前任,存有「宜將剩勇追窮寇」的錯誤心態。 否則,若歐巴馬要追殺小布希,卡崔娜颶風重創紐奧良一案,豈非可以控他草菅人命謀殺的罪名?關達拿摩拘留中心非法監禁嫌犯一案,豈非可以控他濫權刑虐的罪名?即使在俄羅斯,葉爾辛也不曾基於政治清算動機,而控訴戈巴契夫讓蘇聯解體叛國的罪名。 國政處理應該如此,市政亦然。再退一步說,基於前任罪行重大惡極,或基於追求公義原則,民主國家不得不進行所謂的政治清算,但民主的政治清算,之所以不同於獨裁的政治清算,最大的分野,就是清算有無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例如,「你之所以有罪,乃是因為我指控你有罪」,這種卡夫卡式的政治清算,就不符正當法律程序。再例如,你的政策雖然合法,但不合理,社會觀感亦不佳,所以即使未經司法調查判決程序,我也要揭發你、控訴你,這也不符正當法律程序。柯文哲上任至今對所謂五大弊案處理的作風,即是如此。 揭發弊案或反貪打腐,當然不同於政治清算;財團財大氣粗惹人反感,政府顢頇讓財團予取予求,也當然所在多有。但就像柯文哲所說「專業問題必須專業解決」,絕大多數不具工程專業與決策專業的市府廉政委員,未經「事實審」程序,即逕行「書面審」程序,甚至作出違法認定,並且公諸大眾,這樣的程序哪裡有一絲一毫符合「專業解決」的要求? 而且,柯文哲是廉政會召集人,法務局長是當然委員,他們二人若真認為包括大巨蛋在內的五大案,都「合法但不合理」,卻何以在廉政會作出違法決議前不表異議?另外,不是說市政一切透明嗎?為什麼柯文哲事後祇說馬以工提議移送,卻不公布其他贊成與反對的委員名單?甚至還以廉政會的獨立性,來撇清自己與移送決議的關係? 台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要「移送」馬英九總統。(取自官網) 馬英九以政治迫害形容柯市府的決議,雖然可笑又可悲,但就像柯文哲曾經形容鴻海「哪有這麼囂張的財團」一樣,柯市府對五大案的處理作風,也難免讓人有「哪有這麼囂張的政府」的感嘆。監察院的調查與檢察官的偵查,都要受正當法律程序規範,而廉政會卻像脫韁野馬,規則自訂,裁定自為,權力之大、之不受節制,連假裝作個遵循正當法律程序的樣子都不屑為之,猶如太上市府、太上檢察官與太上監委,這樣的政府,或者說這樣的決策文化,難道柯文哲不會感到膽戰心驚? 當然,柯文哲更應感到膽戰心驚的是這句話:「(馬英九被移送)問一下有要緊嗎?」「若沒怎樣,還馬英九清白不也很好?」這句話誰說的?柯文哲的母親。連市長母親都敢如此直言不諱,廉政會委員又豈不敢直行不諱?他們的邏輯都是一樣:你若真未違法,又豈懼移送?司法自會還你清白。 但民主能這樣嗎?法治是這樣嗎?曾經深受MG149事件之害的柯文哲必須仔細想想;否則,每個雞蛋都有裂縫,他的後任如果有樣學樣,柯文哲這顆雞蛋當然也會被找到裂縫。 *作者為世新大學客座教授 |
觀點投書:大巨蛋暴利?污名化之前請拿出一點商業常識 風傳媒 葉日武 2015年05月19日 05:30 大巨蛋到底是否暴利?台北市長柯文哲在追打該案時也舉辦座談會,檢討BOT制度。(資料照/吳逸驊攝) 針對近期引發諸多爭議的BOT案,南山人壽副董事長杜英宗表示不應把BOT「汙名化」。但嚴格說來,任何人確實都可以對任何BOT案有所質疑,只不過質疑之前必須負責,拿出一點商業常識,否則就成為無的放矢的胡說了! 我和多數台灣民眾一樣,對台灣貧富差距現狀深感不滿,對官商勾結更是極度反感。由於身為商管教師,個人也對政商關係深感興趣,想要瞭解除了幾種已知但多有限制的途徑之外,台灣的財團到底有何通天本事,可以讓官員樂於圖利。 原先以為廣受爭議的台北大巨蛋可以為我解惑,但歷經幾個月的爭議後,答案卻是否定而失望的。主要問題在於,主張遠雄集團在大巨蛋一案中獲取暴利的批判,實際上禁不起基本商業常識的檢驗。 什麼叫暴利? 首先必須澄清何謂「暴利」,否則難免淪為各說各話。根據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清秀在一場BOT座談中所言,「BOT廠商應賺取的是合理利潤,而不是暴利」,可以將暴利視為「不合理的高利潤」。那麼,根據這個定義,大巨蛋案是否有暴利呢? 大巨蛋的興建過程當中確實有許多待澄清的疑點,但針對暴利的論述卻是極其薄弱。最極端範例是台北市廉政委員徐嶔煌的指控,根據SOGO、W飯店等業者的營收斷言「有機會在未來50年爽收7300億」。 徐嶔煌的指控是將營收與利潤混淆的詭辯,若非無知而自暴其短,就是刻意誤導視聽。簡單的反駁:台灣高鐵去年營收361億,即使營收維持不變(去年成長百分之6),在特許期還有18年之下,也還可以「爽收6500億」,為何原始民間大股東卻爭相退出? 但這種詭辯確實可能很管用。在同樣引發爭議的救國團劍潭賤租案當中,有媒體記者指出年營收達1.5億而租金僅1680萬,「對照起來超便宜」。顯然,理應見多識廣的記者,同樣難免於高額營收數字所惑。 台北市廉政委員鄭文龍的論述也有盲點。他在不同場合分別以遠雄的書面資料宣稱,大巨蛋未來50年的營業額為2800多億,稅前營利為1169億元。這些論述只是為了支持以零權利金圖利遠雄的主張,同樣使用高額數字自暴其短或混淆視聽,根本無法證明暴利之說。 同樣用例子反駁鄭文龍的論述:有人賣出其一年前買進之住宅,獲利100萬,試問有無暴利?答案是無法確定。如果他是用100萬買進的當然可以視為暴利,但如果他是1億買進的呢?年賺百分之一能夠說是暴利嗎? 因此,評論大巨蛋案所需的第一個商業常識在於:只有營收或利潤是無法評斷是否有暴利的,必須將投入的金額納入考慮! 如何評估有無暴利? 為了確認為何有許多人認為大巨蛋案可能有暴利,我將關鍵數字呈現給一位朋友,請他計算投資報酬率,結果如下:40年合計獲利1200億,投資成本200億,因此先將1200億減去200億得到利潤1000億,再將之除以40得到每年利潤25億,最後將之除以200億得到投資報酬率為百分之12.5。 這個數字是根據二十世紀以前的商業常識計算出來的,在學校裡頭稱為「會計報酬率」。稱職的老師都會指出,其優點是簡單易懂,但缺點則是缺乏理論基礎。 所缺乏的理論基礎也就是評論大巨蛋案所需的第二個商業常識:40年後的一億和現在的一億不一樣,必須把貨幣的時間價值(或資金的機會成本) 納入考慮! 以最簡單的假設來估計:若大巨蛋園區的總造價是200億,可營運40年,到期時無償轉移給市政府,其間每年獲利30億(40年合計1200億),每年回沖折舊5億,則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後的投資報酬率(學校裡頭稱為「內部報酬率」)約為百分之17。 平均每年百分之17的報酬率,究竟算不算暴利呢?這點當然還是有爭議,但至少給民眾一個可以自行評估的數字,而不是目前雙方的各說各話:批判者端出未來40年的預期總營收或利潤,辯護者則端出總造價和每年營運成本! 停止空言狡辯吧! 百分之17的報酬率只是簡單的估算,正確合理的推計需要針對各項參數逐一探討,但這裡的重點在於批判或辯護都必須「有所本」。遺憾的是,政治人物或媒體記者對大巨蛋等BOT案扣上暴利污名之際,卻沒有人能夠根據上述邏輯提出論述,而這種論述卻是已經問世百年,任何一個把書念好的高商畢業生或工商管理科系高年級生都耳熟能詳的商業常識。 簡單一句話,如果拿不出類似於上述分析的依據,只憑權利金偏低或預期利益驚人,就斷言大巨蛋等BOT案有暴利,那麼就是「屁股決定腦袋」了!相反的,如果堅持沒有暴利,卻又拿不出類似於上述分析的依據,同樣也只是反映個人主觀好惡的片面之辭。 就這點而言,台灣的公共議題確實落入「理盲」的陷阱,享有發言權的人沒有能力或不願意使用嚴謹的分析,直接面對這些權力者的媒體記者無法有效的制衡,讓他們可以隨心所欲的發表無知或刻意誤導的言論。 不論是BOT、經濟發展、還是兩岸關係,各種公共議題都有其適當的分析評估方法,問題是民眾都看不到也聽不到,媒體充斥的都只是主觀片面且缺乏合理依據的主張。台灣社會還能夠在這類的空言狡辯中虛耗多久呢? *作者為玄奘大學企業管理學系助理教授 |
風評:既為市長 柯文哲就別再帶頭潑糞了 風傳媒 主筆室 2015年05月13日 12:25 柯文哲已經當選市長,必須時時刻刻記得「依法行政」。(林韶安攝) 為了大巨蛋等案,台北市長柯文哲與前市長郝龍斌隔空交火,郝龍斌痛批柯是炒作新聞搞政治鬥爭的「俗辣」;柯文哲回擊,「你前面留下一堆爛攤子」。政治人物互罵對嗆不是新聞,重點在於不論是不是爛攤子,是善後還是推進,都得「依法行政」,而非依社會觀感辦事,更重要的,不能憑首長一己好惡定奪處事的方法和原則。 舉例而言,為了大巨蛋案,柯市府廉委會決定「建議移送」和「告發」馬英九總統與前財政局長李述德,新聞喧騰一周,搞半天,柯文哲說他「雖然對報告書內容興趣不大,但仍然會讀一讀。」這不是搞一個報告故意臭前人是什麼呢? 柯聲稱廉委會絕對獨立辦案,不是「黑機關」,然而,是不是黑機關和是否獨立辦案根本就是兩回事,做為「機關」就得要有組織章程,而且得送議會通過,即使廉委會如柯所聲稱「只是郝市府時代的廉政肅貪中心」的延伸,差別是聘任府外委員,問題來了,廉委會只有「設置要點」,不要忘了,當年國安會沒有組織法,同樣只有設置要點,就是「黑機關」,同樣的標準,廉委會自是「黑機關」,而「黑機關」非法定名詞,而是欠缺法源的機關如何執行「公權力」?尤其是柯文哲所說的「辦案」?廉委會既無偵查權,何來移送權? 再舉例而言,三創被柯文哲罵了五個月,然而,他親走一遭逛完並盛讚郭守正之後結案;難不成他的做事方法,就是先聲奪人,以民氣罵到民不與官鬥之後落幕,除了逞首長一人之威,實在想不出其他道理。 同樣的例子還有台北文創,罵了五個月,最後是他出面與業主三方對話,誠品買下旅館與商場,他志得意滿說「可以落幕了」,首長親自出馬「喬」兩方業者七年之爭,這又符合什麼社會觀感?最尷尬的是,從法律到合約,這種喬法顯然行不通,因為不合法。就像柯文哲所說,他沒興趣看大巨蛋報告,在痛罵三創、文創、大巨蛋等BOT案之前,他大概也不會有興趣看看BOT相關之促參法律,以及上述個案的詳細契約。 隔空交火不是問題 依法行政才是重點 政權可以易黨,政府必須延續,所謂「延續」,政策當然是主要核心,不是說前人的政策都要後人接收,而是因為所有政策都是民意機關(議會)審查討論三讀通過,這就不是一人或一黨之政策,而是市民的政策。不論是善後或處理,都要依循法治程序,遑論改弦更張。 再舉例而言,郝市府時代因為藝文人士的強烈要求,文化局文資審議委員會將中信金所屬的「新舞台」認定為「文化景觀」,得以保留下來,中信金則以政府以「行政裁量權」侵犯人民財產權,提起訴願後,訴願會推翻前朝文資會之議,柯文哲的反應是:訴願會都是前朝留下來的,他一個人都還沒動。新舞台該不該列為文化景觀,和柯文哲有沒有更換訴願會成員何干? 此案的重點不在於訴願會組成到底是是郝龍斌的人還是柯文哲的人,而在於政府有沒有權力以行政裁量,限制人民財產?訴願會的組成不是官官相護其他局處,而是就法論法保障人民權益,至於中信金要不要「新舞台」維繫企業形象,或維繫企業形象的「新舞台」到底要擺在企業旗下哪一幢大樓裡,是企業的自主權力,非政府可以限定,若因此有損企業形象,那也得企業自己承擔。 儘管柯文哲愛講「合法但不合理」,「社會觀感不佳」,但面對諸多個案的爭議,他其實總不忘最後加上一句:「總之,法律問題就以法律處理,依法行政。」換言之,他肯定知道自己即使有好惡,但還是得依法行之,「法」不只是節制人民,更重要的是節制政府不能任意侵犯人民權益,節制政府當然也節制政府首長。既為市長,帶頭潑糞的事,柯文哲(柯市府)還是少說少做,最好不說不做為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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