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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死刑制度
中華民國死刑制度為介紹中華民國政府實質統治之台澎金馬地區的死刑制度。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三條,死刑是主刑的一種。當前,中華民國法律仍有五十個條文訂有死刑制度,大部分分布於《陸海空軍刑法》和刑法,主要對於惡性重大的犯罪規定可以處死刑。經過立法院多次針對刑事法律的修正後,現行中華民國法律已不存在有「絕對死刑」、「唯一死刑」(亦即除了處死刑外,法官別無選擇,除非合乎減輕其刑)的犯罪。一般多會並列有無期徒刑或一定年限(通常不會少於7年)以上之有期徒刑供法官於量刑時有所選擇。 中華民國死刑執行方式,依據《監獄行刑法》第九十條以及《死刑執行規則》第三條之規定:死刑用藥劑注射或槍斃,在監獄特定場所執行之。然而實務上,數十年來中華民國一直採用「槍決」作為執行死刑之方式。 |
可判死刑的罪名
目前中華民國境內已經沒有絕對死刑(唯一死刑)的犯罪,但是仍然存在有50條相對死刑的犯罪: 陸海空軍刑法1.普通內亂罪、暴動內亂罪(第14、15條) 2.加重助敵罪、單純助敵罪(第17、18、19條) 3.洩漏交付國防秘密罪(第20條) 4.叛國罪(第24條) 5.無故開啟戰端罪、違抗作戰命令罪(第26、27條) 6.戰時委棄軍機罪(第31條) 7.戰時攜械逃亡罪、戰時擅離部屬罪(第41、42條) 8.戰時違抗命令罪、戰時聚眾抗命罪(第47、48條) 9.戰時對長官施暴脅迫罪、戰時聚眾對長官施暴脅迫罪(第49、50條) 10.劫持軍艦軍機罪(第53條) 11.戰時毀壞直接供作戰軍用設施物品罪(第58條) 12.違法製造販賣軍火罪(第65條) 13.戰時為虛偽命令通報罪(第66條) 中華民國刑法1.暴動內亂罪(第101條) 2.通謀開戰端罪、通謀上喪失領域罪、械抗國家罪、加重助敵罪(第103、104、105、107條) 3.委棄守地罪(第120條) 4.劫持航空器或其他公眾運輸工具罪(第185條之1、185條之2) 5.強制性交殺人罪、強制猥褻殺人罪(第226條之1) 6.公務員強迫他人栽種或販運罌粟種子罪(第261條) 7.普通殺人罪、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第271條,272條) 8.普通強盜致死罪(第328條) 9.強盜結合罪(第332條) 10.海盜罪、海盜結合罪(第333條,334條) 11.擄人勒贖罪、擄人勒贖結合罪(第347,348條) 其他特別刑事法1.民用航空法:第100條、第101條、第110條 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條、第15條 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6條、第17條 4.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6條 5.殘害人群治罪條例:第2條 6.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 7.懲治走私條例:第4條 目前,政府已著手修法將未涉侵犯生命法益之犯罪取消死刑之適用可能。因無"殺人償命"的觀念阻饒,且目前已無未涉殺人的死刑案件,其受反對的可能性就減小許多,只留下殺人罪與殺人罪結合犯(如:強盜殺人、性侵殺人、撕票等)。 死刑執行程序與方式 中華民國死刑之執行,於刑事判決確定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條,檢察官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亦即法務部)。而依同法四百六十一條之規定,經法務部令准,執行檢察官於收到法務部之令准後,若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一條但書之事由(亦即無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可能),必須於令到後三日內執行死刑,執行時,先由檢察官會同看守所所長蒞視驗明,並核對人犯人相表﹑指紋表後送監執行,其因他案在監獄執行中者,會同典獄長辦理。執行前後應將受刑人拍照相片,報部備查。而若死刑犯有捐贈器官之意願時,應簽署捐贈器官同意書。 執行死刑之方法,依據《監獄行刑法》第九十條以及《死刑執行規則》第三條之規定,應以藥劑注射或槍斃,在監獄特定場所執行之。執行槍斃時,應令受刑人背向行刑人,其射擊部位定為心部,行刑人應於受刑人背後偏左定其目標,但行刑人與受刑人距離,不得逾二公尺。對捐贈器官之受刑人,檢察官得命改採射擊頭部右後耳根之執行死刑方式。通常死刑犯會繫上腳鐐,一天只允許在做運動的三十分鐘內離開囚房。當要執行死刑時,法警會將死刑犯押送至刑場。進入刑場後,首先會有一個簡易的法庭,囚犯要再受審過一次,才能被執行槍決。 審查完畢,死刑犯通常會食用最後一餐,通常獄方會準備白飯、豆乾、花生、滷蛋、雞翅、豬肉、海帶、高粱酒、礦泉水以及香菸,且另外附上紅色和白色的新衣新鞋,供死刑犯選擇穿上。最後趴上刑場內沙地上,由法醫標出射擊部位,並施打麻醉劑,然後由法警用滅音手槍近距離射擊心臟,若簽署器官移植,則是由右後耳根射擊腦幹。當法醫確定死刑犯死亡,並簽署死亡證明書之後,若受刑人有簽署器官捐贈,便會立刻送往附近的醫院進行器官摘除手術。 在台灣,有一些執行槍決的習俗。首先,執行人員通常會先祭拜刑場前的地藏菩薩;執行槍決時,則是在刑場內的另一尊地藏菩薩前槍決。執行完畢後,會將腳鐐解開。而死刑犯方面,在執行前腳鐐會綁上鈔票。 若受死刑諭知之人犯,有心神喪失或懷孕之情形時,則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五條,由法務部命令停止執行。且於其痊癒或生產後,非有法務部命令,不得執行。 關於執行死刑之地點,中華民國在戒嚴時期,自1949年開始,政治犯都在馬場町或國防醫學院後方的新店溪河床執行死刑。從1950年代中期至1980年代末期,政治犯以及因戒嚴令之故,被軍法處死的平民均改在新北市新店區的安坑刑場(位於新店區安華路,原「國防部新店監獄」,現「台灣新店戒治所」後方)處決。中華民國自1987年解嚴後,監獄行刑法雖規定死刑需於監獄內執行,但實務上因死刑犯均羈押在二審看守所,為避免執行前將死囚移監所產生的戒護成本及風險,刑場均以「監獄分監」方式附設於二審看守所內,計有台北看守所、台中監獄(台中看守所與台中監獄僅一牆之隔,刑場設於監獄側)、台南看守所(台南看守所與台南監獄僅一牆之隔,刑場設於看守所側)、高雄第二監獄(實務上高雄看守所附設於此)、花蓮監獄 (因花蓮看守所位於花蓮市區,老舊狹小無法擴建刑場,故將刑場設於位於吉安鄉的花蓮監獄,執行死刑前仍需將死囚移監)五所監所設有刑場,分別負責執行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台南高分院、高雄高分院、花蓮高分院所判決管轄的死刑案件。北部地區因都會型態,人口密集,且為政治、經濟中心,約六成的死刑係於台北看守所執行;而花蓮高分院所轄的花蓮、台東兩縣因人口少且民風純樸,自政府遷台至今僅執行過十七人死刑,自1999年執行死刑後,直到2013年才再度執行一次死刑。 軍法方面,在1999年軍事審判法大幅修改前,軍事審判為一審一覆判制,各軍種師級單位自行成立軍事法庭為第一審,由國防部進行覆判。死囚羈押於各師級單位之下的軍事看守所,國防部判決死刑定讞,將卷宗歸還各師級單位後,士官兵、尉官由師級單位少將(含)以上主官批准死刑執行令,校官、將官則由國防部長批准死刑執行令。1999年軍事審判法大幅修改後,軍事審判改為四級三審制,國防部不分軍種,依地區成立地方、高等、最高軍事法院,而死刑、無期徒刑案件尚需由高等軍事法院(尉級以下案件)或最高軍事法院(將、校級案件)上訴至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方可定讞,死囚不分軍種,改羈押在軍事地方、高等法院所成立之附屬看守所,由國防部長批准死刑執行令。《軍事審判法》雖規定死刑於軍事監獄內執行,但實務上多由憲兵部隊以步槍於靶場執行。 |
狂徒末日,法務部今晚處決六死刑犯
中廣新聞/董媛瑜 2012-12-21 19:38 法務部證實,法務部長曾勇夫今天簽署死刑犯曾思儒、洪明聰、黃賢正、陳金火、廣德強與戴德穎的執行令,並且在今天晚上已經執行完畢。 日前犯下台南市割喉殺童案的主嫌曾文欽說「在台灣殺一、兩個人不會判死刑」引發譁然,要求政府儘速依法執行死刑的聲浪愈來愈高漲,法務部次長陳守煌昨天在立法院表示,法務部將依既定時程執行死刑。今天稍早就傳出台北、台中刑場都將執行死刑槍決。果然得到法務部證實,並且將在晚間七點半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 最高法院今年陸續判處杜明郎、杜明雄等六人死刑定讞,使得死刑犯人數增加到61人。今天6名死刑犯執行槍決後,死刑犯人數就剩下55人。 |
5死囚一夜槍決,3器捐
聯合報 記者蕭白雪、王文玲 2011-3-5 06:00 AM 槍聲再響,五名死囚昨晚處決。身背7條人命的管鐘演、判決定讞近8年的鍾德樹、一心求死的王國華、獄中再犯的王志煌及專殺老婦的莊天祝,昨晚6時30分在北中南同步執行,5名死囚走完人生的路。 由於管鐘演、王國華及莊天祝都同意捐出器官,醫師到行刑現場待命,檢察官命法警朝三人頭部開槍,執行後立即將三人送往醫院進行器官移植。這也是自2002年槍決弒親的林清岳後,再度有死囚捐贈器官。 去年3月22日,法務部長曾勇夫上任,同年4月30日就執行4名死刑犯。最高法院又陸續判決5名死刑定讞,使得死囚人數增加至45名。 曾勇夫表示,死刑執行審核小組開會討論後,提出「優先建議」名單,他從中挑選管鐘演等5人。昨天上午8點多,他批准5名死刑犯的執行令,當時心情很沉重。 昨天槍決的五名死囚,管鐘演共犯下十件強盜案、身背七條人命,其中包括豐原滅門血案。審核小組認為他以打家劫舍維生,是死囚中殺人最多者,犯案地點分布台北、台中、高雄,手段殘忍。 鍾德樹是在2001年4月2日到桃園佳育心算班縱火,造成3死18傷,包括兩名學齡兒童;2003年8月就判死刑定讞。鍾德樹昨天緊急聲請非常上訴,最高檢察署認為無理由,由執行檢察官錢漢良當面駁回,並執行槍決。 莊天祝為強盜財物,以鐵槌或絞殺方式陸續殺害四人,且多為老婦,被判處四個死刑定讞,判死次數最多。王志煌覬覦友人財物,持槍凶殘射殺兩名被害人,在監獄待執行期間,不滿雜役不幫他傳遞紙條,還刺傷對方。 王國華性侵10名被害人,其中7人未滿18歲,還有一人是男子,他更殺死一名未滿14歲的女童。他被判死刑後,數度寫信給法務部長要求盡速將他槍決。 王國華並聲請釋憲,認為檢察官以「等待執行」的理由監禁他,違反刑事訴訟法及憲法保障人權的意旨,釋憲以求死。大法官昨天決定不受理,法務部即將他納入執行名單。 |
(中國大陸) (不喜勿入)
曝光美麗女死囚的照片及故事 (2009-11-19) http://blog.xuite.net/osaki99/blog/25617018 http://www.wretch.cc/blog/pila2008pila/14689570 |